将民防纳入国防建设的大系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加强民防建设的普遍做法。德国政府认为,民防和国防同等重要,是总体防御中的两个支柱,美国和前苏联之间的核均势为美苏两家及其各自的盟国也带来了同等的威胁。为了维持这种均势,也需要在民防方面采取措施以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通过对居民和居民生活环境的保护,尽可能广泛地实现对整个民族及其每个成员的保护。只有采取了这样的预防措施,整个防御才能令人可信。
英国开展民防工作较早,二战期间,严密的民防组织对于挫败纳粹德国空军的狂轰烂炸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英国民防实行国家与地方、公共与个人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英国民防法》,1956年下议院通过决议:大不列颠的武装力量必须广泛地支持地方政权实施民防措施,其中包括维持秩序、管理街道交通、保护重要目标、组织安排伤员和受害者的食宿等。1986年,下议院又批准了民防组织和售货员职能的分配及用于对付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的民防基金的使用计划。
俄罗斯政府认为,民防是保卫国家安全最重要的战略措施,没有强大的民防,任何国家在现代核战争中都无法生存,因而明确提出:必须不断改善居民的防御工作,加强民防体制。俄罗斯沿用了前苏联的战略指导原则,并结合国内情况,调整民防职能,把民防工作重点转移的平时对付灾难性事故的预测、预报、预防和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上。
美国《联邦民防法》规定:“民防是联邦、州及他们的行政属区的共同责任。”“联邦政府将注重指导公民、州及地方政府为加强国家安全紧急状态时的各项准备,资金将与州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1980年,国会通过民防法时指出:“通过加强民防……(1)提高美国人民及其领导人在核战争中的生存能力,提高美国承受大规模攻击的能力;(2)加强威慑……减少美国在局部日趋紧张时屈服于敌人胁迫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