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6-06 14:28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


中介机构就申请设立的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主管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docx